運往境外修理和運往境外加工在關稅計算上有本質區(qū)別,核心在于貨物出境的目的、貨物形態(tài)的變化以及復運進境時價值的構成。以下是詳細的對比分析:

一、 運往境外修理
- 定義: 將境內受損或有故障的貨物運到境外進行維修、檢測或更換零部件,恢復其原有功能或價值,然后復運進境。
- 關鍵特征:
- 貨物形態(tài): 出境貨物是原受損貨物,復運進境的是修復后的原貨物(主體未變)。
- 價值變化: 復運進境貨物的價值 = 原出境貨物價值 + 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。
- 關稅計算(復運進境時):
- 征稅對象: 僅對境外發(fā)生的修理費和料件費征收關稅和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稅(增值稅、消費稅等)。
- 原貨物價值: 不征稅(因為原貨物是境內生產或已完稅進口的,出境維修不是銷售行為)。
- 計算公式:
應納稅額 = (海關審定的修理費 + 料件費) × 進口關稅稅率
+ (海關審定的修理費 + 料件費 + 上述關稅稅額) × 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增值稅稅率
(如需征消費稅,則再加征消費稅) - 時效要求: 通常要求在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進境。經海關批準可延期,最長不超過6個月。逾期按一般貿易進口全額征稅(即對原貨物價值+修理費料件費一起征稅)。
簡單說:修理復進口,只對“工錢+零件錢”征稅,原貨本身不重復征稅。
二、 運往境外加工
- 定義: 將境內貨物運到境外,利用境外技術、勞動力或資源進行加工、制造、裝配等實質性改造,改變其物理形態(tài)、性質或增加其價值,然后復運進境。
- 關鍵特征:
- 目的: 加工制造,改變原狀、增加價值或制成新產品。
- 貨物形態(tài): 出境貨物是原材料、半成品或零部件,復運進境的是經加工后形成的制成品或新產品(形態(tài)、性質通常發(fā)生改變)。
- 所有權: 貨物所有權通常未轉移(如屬加工貿易合同)。
- 價值變化: 復運進境貨物的價值 = 原出境貨物價值 + 境外加工費 + 境外增添的料件價值 - 合理損耗。
- 關稅計算(復運進境時):
- 征稅對象: 對加工后貨物增值的部分征收關稅和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稅。
- 完稅價格: 海關審定的境外加工費、工繳費以及境外添加的料件價值。
- 原出境貨物價值: 不征稅(前提是原出境貨物是境內生產或已完稅進口的,且能提供相關單證證明)。
- 計算公式:
應納稅額 = (海關審定的加工增值額) × 進口關稅稅率
+ (海關審定的加工增值額 + 上述關稅稅額) × 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增值稅稅率
(如需征消費稅,則再加征消費稅)
- 加工增值額 = 復運進境貨物的完稅價格 - 原出境貨物的價格 (或價值)
或更直接地:加工增值額 ≈ 境外加工費 + 境外添加的料件價值
- 時效要求: 要求在出境之日起規(guī)定期限內(通常也是6個月,具體看加工合同和海關備案要求)復運進境。逾期同樣可能按一般貿易進口對全部價值征稅。
- 監(jiān)管方式: 通常涉及加工貿易手冊(如進料加工、來料加工),需向海關備案。復運進境時需核銷手冊。
簡單說:加工復進口,只對“加工費+境外添加的材料錢”征稅(即增值部分),國內運出去的原料/半成品價值不征稅。
三、 核心區(qū)別總結表
特征 |
運往境外修理 |
運往境外加工 |
目的 |
修復、恢復原狀 |
制造、加工、改變形態(tài)、增加價值 |
貨物形態(tài)變化 |
基本不變(主體還是原物) |
顯著變化(原材料變制成品) |
征稅對象 |
境外修理費和料件費 |
境外加工增值額(加工費+境外添加料件價值) |
原貨物價值 |
不征稅 |
不征稅 (前提是原貨已完稅/國產) |
本質 |
對勞務服務和替換零件征稅 |
對境外產生的增值部分征稅 |
常見監(jiān)管方式 |
修理物品 (1300 ) |
進料加工 (0615 )、來料加工 (0214 ) 等 |
時效重點 |
6個月內復運進境 |
按加工合同/手冊規(guī)定期限復運進境 |
四、 舉例說明
修理案例:
- 中國工廠一臺價值100萬人民幣的設備壞了,運到日本修理。修理費20萬人民幣,更換零件費30萬人民幣(共50萬)。修好后運回中國。
- 關稅計算: 只對50萬(修理費+零件費)按適用稅率征稅。原設備價值100萬不征稅。
加工案例:
- 中國服裝廠將價值50萬人民幣的布料(國產)運到越南加工成成衣。越南工廠收取加工費30萬,并添加了價值20萬的輔料(紐扣、拉鏈等)。成衣運回中國,海關審定完稅價格為100萬(50+30+20)。
- 關稅計算: 只對增值部分50萬(加工費30萬+境外添加輔料20萬)按適用稅率征稅。原運出的布料價值50萬不征稅。
五、 重要提示
- 備案與申報: 無論是修理還是加工,出境前都應向海關如實申報,說明出境目的(申報相應監(jiān)管方式代碼),并可能需要提供合同等資料。復運進境時也需對應申報。
- 單證留存: 保留好證明貨物原狀、價值、修理/加工合同、費用發(fā)票等所有相關單證,以備海關核查。對于加工,加工貿易手冊是核心監(jiān)管憑證。
- 折舊問題(修理): 對于出境修理的貨物,如果復運進境時已超過海關規(guī)定期限,或者無法證明原狀,海關可能認為其價值已發(fā)生根本改變(接近新貨),從而按一般貿易全額征稅(原值+修理費)。
- 加工貿易政策: 境外加工大量涉及加工貿易政策(保稅政策)。如果符合條件并辦理了加工貿易手冊,原出境料件是保稅的(即進口時未征稅),那么復運進境的成品征稅時,其完稅價格中的“原出境貨物價格”部分對應的是保稅料件,這部分在核銷手冊時處理(免稅或補稅),海關對復運進境成品征稅時,計稅基礎仍然是增值部分(加工費+境外添加料件價值)。
總結: 區(qū)分“修理”和“加工”的關鍵在于貨物是否發(fā)生了實質性改變以及復運進境時征稅的依據是勞務費還是增值額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