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收法律關系是指由稅法確認和調整的,在稅收征納過程中形成的國家(通過征稅機關)與納稅人之間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。它是稅收法律規(guī)范在現實生活中的具體體現,是稅收征納雙方行為的法律依據。

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:
一、主體
指在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。主要包括兩類:
- 征稅主體:
- 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的機關:稅務機關(國稅、地稅,現多為合并后的稅務局)、海關(征收關稅、進口環(huán)節(jié)增值稅和消費稅等)、財政機關(在特定情況下,如部分地區(qū)的耕地占用稅)。
- 納稅主體(納稅義務人):
- 負有直接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:即稅法規(guī)定的直接負有繳納稅款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。
- 扣繳義務人: 稅法規(guī)定的負有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(如支付工資的單位代扣個稅)。他們不是最終的納稅人,但在法律關系中承擔特定的義務。
- 納稅擔保人: 為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提供擔保的單位和個人。
二、客體
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。核心客體是“稅收行為”,即征稅主體征收稅款的行為和納稅主體繳納稅款的行為。最終的標的物是“稅款”(貨幣或實物形態(tài)的財富)。具體包括:
- 應稅行為(如銷售貨物、提供勞務、取得所得、占用資源、使用特定財產等)。
三、內容
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(權力)和承擔的義務(職責)。這是稅收法律關系的核心。
征稅主體的權利(職權)和義務(職責):
- 主要權利(職權):
- 稅收征收管理權(稅務登記、賬簿憑證管理、納稅申報管理)。
-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(zhí)行措施的權力(對逾期不繳或逃避納稅者)。
- 主要義務(職責):
- 依法征稅的義務(不得違法開征、停征、多征、少征、提前征收、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)。
- 保守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商業(yè)秘密和個人隱私的義務。
- 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、發(fā)售發(fā)票的義務。
- 依法賠償的義務(因違法行使職權給納稅人造成損失的)。
- 按照規(guī)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、代收手續(xù)費的義務。
納稅主體(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)的權利和義務:
- 主要權利:
- 知情權(了解國家稅收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、政策及納稅程序)。
- 保密權(要求稅務機關保密商業(yè)秘密和個人隱私)。
- 稅收優(yōu)惠權(依法享受減稅、免稅、退稅優(yōu)惠)。
- 陳述與申辯權(對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有不同意見時陳述理由、申辯)。
- 稅收救濟權(申請行政復議、提起行政訴訟、請求國家賠償)。
- 控告和檢舉權(控告、檢舉稅務機關、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)。
- 申請延期申報權(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申報)。
-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(因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)。
- 拒絕違法檢查權(無合法證件、手續(xù)不全的檢查)。
- 主要義務:
- 報告涉稅信息的義務(如重大財產處置、銀行賬號開設等)。
- 扣繳義務人:依法代扣代繳、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;及時解繳稅款的義務;報告相關信息的義務。
- 納稅擔保人:承擔擔保責任,在納稅人不履行義務時履行納稅或賠償義務。
四、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
- 主體一方固定性: 國家(通過征稅機關)始終是稅收法律關系不可或缺的一方主體。
- 權利義務不對等性:
- 財產權單向轉移: 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導致財產無償轉移給國家,國家不直接提供對等給付(但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)。
- 地位不平等性: 征稅主體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,具有管理、強制、處罰等權力;納稅人處于被管理地位。這種不對等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的需要,但納稅人仍享有廣泛的權利保障。
- 法定性: 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、變更、消滅以及主體的權利義務內容都由稅法預先明確規(guī)定,嚴格遵循“稅收法定主義”原則(無法律依據不征稅)。
- 財產所有權或支配權轉移性: 稅收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國家依法強制、無償地將納稅人的部分財產轉化為國家所有。
- 國家意志性和公益性: 稅收法律關系體現國家意志,其設立是為了實現國家職能(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),具有鮮明的公益性。
五、稅收法律關系的分類
- 稅收實體法關系: 規(guī)定稅收征納主體在實體上的權利和義務(征什么稅、征多少稅),解決“納稅主體、征稅對象、稅目、稅率、計稅依據”等核心問題。
- 稅收程序法關系: 規(guī)定稅收征納主體在實現實體權利和義務過程中應遵循的程序(怎么征稅、怎么納稅),解決“稅務管理、稅款征收、稅務檢查、稅收爭議解決”等問題(主要規(guī)定在《稅收征收管理法》中)。
- 稅收憲法性關系: 涉及稅收立法權限劃分、稅收基本制度等憲法層面的關系。
- 稅收權限劃分關系: 主要指中央與地方之間、不同征稅機關之間的稅收管轄權劃分關系。
- 稅收救濟關系: 在解決稅收爭議過程中(行政復議、行政訴訟、國家賠償)形成的法律關系。
總結
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一個包含主體、客體、權利義務(內容)以及其特征和分類的完整體系。理解這一內容,核心在于把握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基于稅法規(guī)定而產生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,其本質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強制、無償地參與社會財富分配所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,具有主體一方固定、權利義務不對等(但納稅人權利日益受重視)、法定性、財產權轉移性等鮮明特征。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分別從靜態(tài)和動態(tài)角度規(guī)范著這種關系的實質內容和實現過程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