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么是上市三類股東? 所謂“三類股東”是指契約型私募基金、資產管理計劃(主要指基金子公司和券商資管計劃)和信托計劃;“三類股東”企業(yè)是指直接或間接投資人中含有“三類股東”的企業(yè)。 在IPO核查過程中,三類股東跟一般股東可能會有什么差異? 1、三類股東是典型代持 根據《信托法》的表述,信托,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,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,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,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,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。三類股東現實中對外開展業(yè)務確實需要以管理人身份,比如進行公司注冊登記時都以管理人或者受托人名義進行,根據過往IPO案例,這類代持關系除了披露外,還需要還原,但是資管計劃顯然難以還原; 2、核查缺乏第三方證據 無論是公司制還是合伙制,由于有工商登記,也有組織機構代碼證、稅務登記證,所以,股東或者合伙人信息可以采集第三方證據,比如一個工商信息比律師寫一萬字都有效,由這個信息去核查關聯(lián)交易、同業(yè)競爭顯然容易得多。但是三類股東由于沒有這個環(huán)節(jié),緊靠雙邊協(xié)議約定,缺乏第三方證據。打個比方,受托人可能有多個產品上萬名客戶,是否有潛在關聯(lián)方根本無法查證。根據這一輪財務核查的動作來看,如果無法取得有效的第三方證據,說清楚個事太太太太難了,跟真實與否無關。誰叫上會企業(yè)都先被認為是壞蛋,然后需要找無窮多好人證明自己是好人呢。 3、稅收 這算個潛在問題,目前各類資管計劃稅收約定不明,但是公司制、合伙制是需要按期報稅繳稅的。 二、法律規(guī)定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》 第十二條 委托人設立信托損害其債權人利益的,債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信托。 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(guī)定撤銷信托的,不影響善意受益人已經取得的信托利益。 本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申請權,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,歸于消滅。 第十三條 設立遺囑信托,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(guī)定。 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,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;受益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,依法由其監(jiān)護人代行選任。遺囑對選任受托人另有規(guī)定的,從其規(guī)定 三類股東很明顯與傳統(tǒng)的公司的股東有很大的出入,完全不是同一個概念,傳統(tǒng)的公司股東就是為公司承擔了出資的義務,在公司增資擴股的時候,認繳出資,認購新股,為公司投資自己的資產,而三類股東更加的宏觀抽象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