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合并時債務人有哪些權利
1、知悉權:
即 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在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。 2、清償或擔保的請求權:
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,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,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。
3、權利損害的救濟請求權。
根據(jù)《 公司法》第173條規(guī)定:公司合并,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(xié)議,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。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,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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