證明商標的特征是什么?證明商標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? 證明商標的特征 (1)證明商標不是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于某個經營者,而是用以證明商品或服務本身出自某原產地,或具有某種特定品質的標志。 (2)證明商標應是由某個具有檢測和監(jiān)督能力的組織注冊和控制,由注冊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,注冊人自己不能使用該注冊的證明商標。 (3)地理標志,原產地名稱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,因此,證明商標有原產地證明商標和品質證明商標兩種類型。 (4)在商標的轉讓上證明商標有著自己獨特之處,其所有權可以轉讓給具有相應檢測和監(jiān)督能力的法人。 (5)證明商標的準許使用程序是一個公平開放的程序,只要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達到證明商標所要求的標準,履行了必要的手續(xù)之后,就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標,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拒絕。 (6)證明商標是由多個人共同使用的商標,其注冊、使用及管理必須制定統(tǒng)一的管理規(guī)則并將之公諸于眾,讓社會各界共同監(jiān)督,以保護商品與服務的特定品質,保障消費者利益。 (7)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,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,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。 證明商標的權利和義務 注冊人對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(guī)則的任何修改,均應經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審查核準,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。 證明商標注冊后,當事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商標規(guī)定條件的,證明商標注冊人不得拒絕其使用。 證明商標注冊人應當在他人辦理證明商標使用手續(xù)后1個月內。 必須經商標局審查核準,公告之日起生效。 證明商標專用權被侵犯的,注冊人可以根據(jù)商標法及其條例的有關規(guī)定。 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不履行控制職責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