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現行法律規(guī)定,設立有限合伙企業(yè)需滿足以下核心條件: 一、合伙人要求 數量與組成:需由 2個以上50個以下 合伙人組成,且必須包含 至少1名普通合伙人 和 至少1名有限合伙人 。 資格限制: 普通合伙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因此 國有獨資公司、國有企業(yè)、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組織不得擔任普通合伙人(可擔任有限合伙人)。 自然人為合伙人時,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 二、合伙協議要求 必須訂立 書面合伙協議,除普通合伙企業(yè)常規(guī)條款外,還需明確以下內容: 普通合伙人與有限合伙人的身份信息、住所; 執(zhí)行事務合伙人的選任條件、權限及違約處理; 有限合伙人入伙、退伙程序及責任; 兩類合伙人相互轉變的程序。 三、出資要求 有限合伙人: 可用貨幣、實物、知識產權、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出資,但 禁止以勞務出資 ; 需按約定 按期足額繳納出資,否則需承擔補繳及違約責任。 普通合伙人:允許以勞務出資。 四、名稱與場所要求 名稱規(guī)范:企業(yè)名稱中必須 標明“有限合伙”字樣 ; 經營場所:需有 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。 五、登記與公示要求 登記事項中須 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/名稱及認繳出資額 ; 執(zhí)行事務權限:僅普通合伙人可執(zhí)行合伙事務并對外代表企業(yè),有限合伙人不得執(zhí)行事務。 補充說明 注冊資本:無最低限額要求,實行認繳制; 責任承擔: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,有限合伙人以認繳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; 法人資格:有限合伙企業(yè) 不具備法人資格 。 以上條件需同時滿足,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。設立時需特別注意合伙人結構合規(guī)性及協議條款完整性,以避免后續(xù)法律風險。 |